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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眼查App显示,近日,优酷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公布。
文书显示,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做出关于第46961420号“酷头条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。优酷公司诉称,其与引证商标“酷娱头条”权利人天津银河酷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,已与其达成商标共存协议;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、含义、指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,不构成近似,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,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。
法院查明后认为,诉争商标“酷头条”与引证商标“酷娱头条”在文字构成、字体、呼叫、含义、整体外观上相近,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,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、误认。由于两商标在标志上高度相近,虽然引证商标权利人向原告出具了共存同意书,但商标核准注册制度本身还兼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、社会公众利益的作用,在不能排除会混淆误认的情形下,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仍构成近似。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优酷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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